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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習慣法及禁忌
土家族在歷史上還形成了一些習慣法,有的在改土前后猶能分辨,有的在新中國成立前,還有余痕存在。集體的狩獵活動是土家族的傳統(tǒng)習慣,稱為“趕仗”。每年冬春的趕仗活動就保持有原始公社時期集體圍獵、均分獵物的余跡。趕仗未了,將野豬等獵物五臟煮好會餐,除項頸肉歸獵中者外,余肉則在場見者均分。事農(nóng)時,打薅草鑼鼓,挖土歡歌,從不計酬報,以相助為樂,蔚成風氣。土家族人民樸實,“凡有誓約,以刀劃竹數(shù)道為券”,或刻木為契。在瀘溪縣,凡有交易借貸,以指大一木,刻其物品、日期、多寡之數(shù)于上,析而分之,彼此各藏其半以助信。民間發(fā)生糾紛,曾訴諸神斷、歃血盟誓。新中國成立前,來鳳等地土家爭訟冤屈,往往相約至天王廟盟誓神斷,先刺貓血滴于酒內,爭執(zhí)兩方當事人喝下,謂之“吃血”,然后盟誓:“你若冤我,我大發(fā)大旺,我若冤你,我九死九絕。”盟后了事。有的還請土老師悔罪,還“天王愿”。當然,歷史上土家族人民受到歷代統(tǒng)治者(包括土官土司在內)法統(tǒng)的嚴重束縛,以致“畏官少訟”;但土家族的習慣法仍多以殘余形式存在,卻又給他們帶來不少的影響。
新中國成立前土家族中的禁忌,有的與漢族相同,也有其獨特之處。其禁忌往往與其生產(chǎn)、生活、宗教信仰、社會環(huán)境緊密相連,其中不少的禁忌曾阻礙過其自身的進步。如忌日很多,遇戊不能動土;正月初一到十五、立春日,凡屬牛、屬蛇、屬龍的人不能挑水;一個月中三個戊日不倒糞,不挖糞,不挑水,以免天旱;屬狗的人逢戊日不能掃地,免得生跳蚤,清明和立夏日禁止使用耕牛,用了牛會生?。灰?、四、七、十月的蛇日,冬月的雞日,三、六、九、臘月的牛日,均視為紅煞日,滿日為土瘟日,均禁止播種,有“下種遇紅煞,種糧不歸家”之諺;月逢“甲庚兩個寅,壬辰并戊辰,庚申并己卯,六日忌破禽”;這些日子不買賣,不宰殺或不放飼家禽。與土家禮俗有關的禁忌也很多,如吉日和節(jié)日不能說不吉利的話;正月初一到十五、七月初一到十五忌小孩剃頭;忌小孩、姑娘及孕婦在堂屋門檻上坐;停靈柩的地方不能讓貓去;死亡在外者靈柩不能放進堂屋,必須放在室外;男不踩三朝,女不踩靈堂;禁到新生嬰兒家借東西或點火;禁孕婦或寡婦觀看婚禮;禁毛頭姑娘和孕婦進新娘洞房;初生嬰孩的洗澡水,要倒在火坑下,禁止亂倒;不能穿草鞋進初生嬰兒的婦女房門……與日常生活有關的禁忌也很繁雜,如不能扛鋤頭、穿蓑衣、挑空水桶進屋;不能用腳踏火坑及三角架;不準穿蓑衣或草鞋進火坑房;不準在灶門口烤腳;不準在太陽下曬衣,怕野貓叼雞;客人不能與少婦坐在一起,而可以和姑娘坐在一條長凳上;在屋內不能打口哨。鳳凰等地土家,在祭祖或喪親“跳廩”時才在堂屋里打鼓祭祀,平時不準打鼓進屋。甚至不同地方,不同姓氏還有一些特殊禁忌。巴東八坪譚姓土家,認為“鷹公公”救過他們,就禁止打鷹,有的還禁止打狗和吃狗肉。這些禁忌,都與土家族各個歷史時期的經(jīng)濟基礎和上層建筑有著密切關系,有的也與各族人民的互相影響有關聯(lián)。新中國成立后,土家族中的一些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,有的已發(fā)生變化,有的逐漸消失。